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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3号原告: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国君。委托代理人:吴宪忠。被告: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致远新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景县华泰液压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