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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雷德林与被上诉人雷德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德林,雷德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德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德志,男。上诉人雷德林因与被上诉人雷德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常民一初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雷德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雷德志与雷德林及雷德善系同胞兄弟,1988年7月16日三兄弟在雷德林家就共同建房事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三兄弟在位于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原旧房宅基地上重建一栋四层楼房,并就住房及门面的处置情况订立了《协议书》,按照协议内容,三人抽签决定:雷德志享有第二层搭地层后屋(楼梯间不在内);雷德林享有第三层搭地层前右门面屋所有权;雷德善享有第四层搭地层前左门面屋所有权。并约定:新屋防水系统、下水道、排污和涉及整体房屋不利事项需要维修时,均由三户共集资维修(不涉及三户的事项,不由三户共同出钱即自负其责)。凡居住本幢房屋内,有权在楼梯间上下进出,楼梯地层空间只准临时存放单车,任何人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现三人已经按协议居住并使用。另查明,雷德善自愿放弃本案全部诉讼权利,并不愿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雷德林、雷德志均未提供1988年所建房屋的设计施工图纸,雷德林诉称卫生间建于整栋楼层住房公用的一楼地面下水道处。原审认为:楼梯和下水道均为楼房的共有部分,除另有约定外,所有人不得多占、独占共用部分,不得妨害共用部分正常功能和用途的发挥。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楼房共用部分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雷德林要求雷德志拆除擅自改建的个人所有的小屋、一楼地面下水道处私建的卫生间,停止侵占,恢复原样,却未提供证据证明楼梯和下水道的现状对其所造成的确定损失,且未提供1988年建房的设计施工图纸,无法确定房屋的原状。故对于雷德林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样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雷德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雷德林负担。宣判后,上诉人雷德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涉案住房是1988年私人所建,本来就没有设计施工图,原审以没有设计施工图为由不支持上诉的诉请,违背了事实。二、2005年三兄弟与杨伏保的协议书中明确写明西墙0.7米为三兄弟共同所有,这也是1988年7月16日分房协议中的排污区。雷德志改成个人卫生间,侵害了雷德林的权利;三、雷德志称改楼梯间有雷德林的口头协商同意,没有依据;四、1988年的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遵守协议书的约定。被上诉人雷德志未进行答辩。在本院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期间,雷德林提供了三份证据:证据1、照片四张,拟证明房屋现状,协议书二份,拟证明与杨伏保房屋间的0.7米长空地为雷德林兄弟三人共有。证据3、证明4份,拟证明空地被雷德志占去后,给雷德林的生活造成不便。本院经审查认为,雷德林提供的证据1照片四张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两份协议书中2005年8月12日雷德林、雷德志、雷德善与杨伏保的协议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对,本院不予采信。与吴永元的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证明四份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雷德林、雷德志与案外人雷德善本是亲生兄弟,三兄弟现住的房屋又是三兄弟一起在原老宅的基础上建成的一栋房屋,无论是兄弟之间,还是相邻关系,相互之间本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雷德林主张雷德志在未经其他兄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楼梯间内建造一间小房屋并在房屋下水道处建一厕所,影响了其通行与楼梯间的共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雷德林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雷德林对于雷德志侵权的事实仅提供了一组照片,该组照片无法证明雷德志所建两间房屋的时间,也无法证明雷德志在房屋下水道边所建的是厕所以及雷德志在楼梯间内建造的房屋影响了其通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雷德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龙 巍审判员 刘丽娅审判员 周隽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宇翔校对责任人:周隽斓 打印责任人:唐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