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肖江波与廖振龙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江波,廖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肖江波。被执行人廖振龙。本院在执行肖江波与廖振龙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郴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