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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济宁长城工矿特种油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立德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被执行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本院作出的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乙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