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严庆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刑更88号罪犯严庆强,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江油市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晋中中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27年3月7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请本院对罪犯严庆强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严庆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严庆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庆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到2026年3月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泉梅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