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颖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