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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颖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李颖,女,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迪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达劳人仲调字(2015)第10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1月12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云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