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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健与官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官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执行人官剑,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与被执行人官剑保证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官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除名下的位于李纲东路南侧锦绣佳苑206室房产被查封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名下房产已依法进行处置,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