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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送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阮某。被告陈某。原告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