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阮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1046号原告阮某。被告陈某。原告阮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