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郊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天宇与王树利、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天宇,王树利,于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郊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崔天宇,男,1985年9月27日,汉族,住双辽市。被告王树利,男,47岁,汉族,住双辽市。被告于金洪,女,47岁,汉族,住双辽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天宇诉被告于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天宇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天宇撤回起诉。审判长 : 王 玲审判员 :安继双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金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