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刑执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厚良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厚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4258号罪犯陈厚良,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甬东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厚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赃款5149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芳、韩峰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南湖监狱指派警官张雄伟、周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厚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厚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厚良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厚良提起的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但罪犯陈厚良在服刑期间,对财产刑的履行不够到位,有能力却拒不退赃,悔罪意识较差。现执行机关呈报幅度过大,建议法院扣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厚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厚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对赃款的退赔尚不够积极,检察机关提出扣减幅度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厚良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晓审判员 潘嘉玲审判员 夏霞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