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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0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康新洁与李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洁,李松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081民初80号原告康新洁,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6日,住禹州市。被告李松鹏,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新洁诉被告李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康新洁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