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1081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康新洁与李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新洁,李松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081民初80号原告康新洁,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26日,住禹州市。被告李松鹏,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3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新洁诉被告李松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康新洁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