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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大伟诉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76号原告:刘大伟,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住所地瓦房店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袁沟村。投资人:鞠成江,系该厂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伟在本案诉讼中提出撤回对被告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伟撤回对被告大连九龙肉鸡孵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大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秀娟第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