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3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小名相子),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人李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经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攀桂社区小东门巷20-2-2号叶某家,撬门进入房间,盗走1800元现金。2.2015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大庆社区庆丰巷22-1号王某家,撬门进入房间,盗走一副黄金手镯。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88元。随后,被告人李军将该手镯卖至含城环峰西路李某1经营的和盛二手商店,得赃款2500元左右。3.2015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翰林社区环峰西路142-4-1号张某家,撬门进入房间,盗走一个黄金锁片和一个黄金耳环。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219.4元。随后,被告人李军将被盗物品卖至含城环峰西路李某1经营的和盛二手商店,得赃款1200元左右。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攀桂社区小东门巷15-5号任某租住地,撬门进入房间,盗走六个银手镯。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12.1元。5.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望梅社区环峰西路241-1-1-5号谷某家,撬门进入房间,盗走30元零钱和一个黄金戒指。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80元。6.2015年10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军来到含城攀桂社区小东门巷43-1-2-4号李某2家,撬门进入房间,盗走40元零钱和一条黄金项链。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李军共作案6起,涉案财物和现金价值共计人民币11569.5元,所得赃款均被其个人挥霍。被告人李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一个黄金锁片、一个黄金耳环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一副黄金手镯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被告人李军亲属代为赔偿8050元,由其余被害人和相关证人分别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王某、张某、任某、谷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1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暂收条、领条、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鉴定意见: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156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的部分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亲属并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不足部分,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科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青竹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