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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荣斌与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斌,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6593号原告蒋荣斌,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生。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华安新村3号。法定代表人陈丽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石磊、汪世龙,江苏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荣斌诉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泰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庆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荣斌,被告仟泰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庄石磊、汪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原告蒋荣斌诉称:本人于2014年9月28日入职仟泰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5年9月30日离职。但原告在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发放超时工资,没有年终奖。原告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9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工资21780元(1980元×11个月);2、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3003元(1980/21.75×11×300%);3、被告支付延时加班工资12285元(1980/21.75×9天×10个月×150%);4、被告支付年休假双倍工资910元(1980/21.75×10天);5、被告补缴社保;6、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980元。被告仟泰物业公司辩称:一、被告和原告签订劳务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二、原告工作一天休息一天,节假日最多加班6天,且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加班费;三、原告2015年7月前是上一个白班12小时、一个夜班12小时,但夜班可以睡觉,故夜班应当计算一半,则原告每月上班时间为180小时(10天×12小时+10天×6小时),不存在加班工资,即使存在,被告每月都有200元左右的延时加班工资发放,应予以扣减。2015年8月、9月份原告每月工作15天,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不存在延时加班。四、年休假及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五、原告系自愿离职,不存在经济补偿金。本院查明的事实双方无争议事实蒋荣斌于2014年9月28日入职仟泰物业公司,在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从事保安工作。2014年9月28日,仟泰物业公司与蒋荣斌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7日,劳务报酬为1480元/月,加班工资约定为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核算。2015年9月30日,蒋荣斌向保安队长口头提出辞职。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7月31日,蒋荣斌工作时间为一天白班、一天晚班,每班12小时,休息一天。2015年8月、9月工作时间为上一天休息一天,每班12小时。其在职期间,每月实发平均工资为1980元。2015年10月9日,蒋荣斌向南京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蒋荣斌诉至法院。审理中,蒋荣斌、仟泰物业公司确认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工作天数为9天,其中2014年10月1日为夜班、10月3日白班、2015年1月1日白班、2月18日白班、19日夜班、4月5日夜班、5月1日白班、6月20日夜班,9月27日中秋节上班。蒋荣斌确认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1天8小时计算,同意按照200%主张。蒋荣斌同意按照一个月10天白班、10天晚班、10天休息计算上班时间。二、双方有争议事实双方所签劳务合同效力问题蒋荣斌对劳务合同书封面中乙方自然信息和最后一页中落款签字由自己书写无异议,但辩称系保安队长让其签订,签订合同时并无甲方信息,落款签名时是将纸张遮挡签字,内容并不知晓,且该劳务合同与其在劳动监察部门调取的合同内容不一致,故该合同无效。本院认证如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此,蒋荣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劳务合同时存在以上无效情形。从蒋荣斌陈述来看,仟泰物业公司在其入职时已经让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封面及落款均由蒋荣斌书写,故该劳务合同合法有效。2、蒋荣斌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延时加班情形蒋荣斌、仟泰物业公司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上一天白班、一天夜班、一天休息及每班12小时的事实无异议,但仟泰物业公司辩称晚班可以睡觉,应当按照6小时计算晚班上班时间。蒋荣斌称晚班需要在校园大楼里巡视,每晚巡视5次,每2小时巡视一次,虽有值班室,但没有配备床和沙发,只有椅子。蒋荣斌提供值班记录本和签到表,值班记录本载明早班时间6:30至18:30,晚班时间18:30至次日6:30,休息1天。签到表显示其在2014年10月期间22:00、24:00、2:00巡逻。仟泰物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蒋荣斌每晚巡逻3次,并非如其所述每晚巡逻5次。蒋荣斌陈述夜班有2个人,分开巡逻,有时其巡逻3次、另外1人巡视2次,第二天其巡逻2次,另外1人巡逻3次。本院认证如下:蒋荣斌白班时间自6:30-18:30,本院酌定扣除用餐、休息时间1小时,则其白班时间为11小时,延时3小时。夜班时间为18:30-次日6:30,仟泰物业公司辩称提供床铺可供休息,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仟泰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因蒋荣斌夜间巡逻为2人轮流,2小时巡逻1次,本院酌定夜班时间扣除正常生理休息时间2小时,夜班时间为10小时,延时2小时。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已经支付蒋荣斌加班工资仟泰物业公司主张每月均发放蒋荣斌200元左右的加班工资。其提供2014年10月、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3月、4月、7月的工资表,工资表中有延时工资、加班工资的名目,合计为1611元。以上工资表中均有蒋荣斌签字。蒋荣斌对其签字不持异议,但辩称在签字时没有注意到工资分类。本院认证如下:仟泰物业公司的以上月份工资表中有延时工资、加班工资项目,蒋荣斌签字确认,故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应当予以扣减。2015年5、6月,仟泰物业公司未提供工资表,故2015年5、6月加班工资不应予以扣减。判决理由和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二、蒋荣斌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数额;三、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本院认为,仟泰物业公司提供的劳务合同封面中乙方自然信息、落款均由蒋荣斌书写,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即使该劳务合同无效,也不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从蒋荣斌陈述来看,该劳务合同系仟泰物业公司保安队长拿给蒋荣斌签订,故仟泰物业公司不存在不签劳动合同恶意,蒋荣斌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院以此计算加班工资。首先,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蒋荣斌主张按照8小时计算,以200%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2天,加班工资为272.18元(1480/21.75×2天×200%);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7天,加班工资为1049.20元(1630/21.75×7天×200%),合计为1321.38元。其次,关于延时加班工资问题,蒋荣斌主XX均一个月按照10天白班、10天晚班、10天休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2014年10月,蒋荣斌各有1个白班、1个晚班计算在法定节假日中,故延时加班时应计算为9个白班、9个晚班,延时加班工资应为574.14元【(1480/21.75/8×3小时×9天+1480/21.75/8×2小时×9天)×150%】;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共计9个月),白班、晚班各为90个,扣除在此期间的法定节假日的3个白班、3个夜班,则延时的白班、晚班各为87个,延时加班工资为6112.5元【(1630/21.75/8×3小时×87天+1630/21.75/8×2小时×87天)×150%】。延时加班工资合计为6686.64元。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为8008.02元。扣除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1611元,仟泰物业公司应再支付6397.02元。三、关于仟泰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蒋荣斌、仟泰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约定的到期之日为2015年9月27日,但到期后,仟泰物业公司并未表示不与蒋荣斌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而蒋荣斌在2015年9月30日提出辞职,其辩称是仟泰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辞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蒋荣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蒋荣斌主张的年休假工资、缴纳社保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仟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荣斌加班工资6397.02元;二、驳回原告蒋荣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