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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王燕,冯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为84441253-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500号(203、303、304、403、404、405室),泰聚巷18号。代表人王宏伟,行长。被执行人王燕,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冯杰,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商初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燕、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燕、冯杰应支付执行款1535677.9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燕名下的一处房地产,得执行款1401794元,尚欠133883.91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杰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26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