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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万华与贾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华,贾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万华,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军,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与被告贾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万华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