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万华与贾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华,贾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12号原告万华,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国军,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华与被告贾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万华负担。审判员 陈常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淑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