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余世德与黄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德,黄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657-1号申请人余世德,男,汉族,1952年5月5日出生,住玉林市容县。被申请人黄玮,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南宁市。担保人覃惠良,女,汉族,1947年3月29日出生,广西容县容州镇锦绣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47********。本院受理原告余世德诉被告黄玮、南宁市秋林美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与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玮名下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9栋A-503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月14日止。二、查封申请人余世德与担保人覃惠良共同共有用于担保的位于广西容县容城镇锦绣街36号房屋(房产权证号:容县房权证容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月20日止。三、查封申请人余世德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广西容县容城镇锦绣街36号土地(土地使用证号:容国有(2004)第0157581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9年1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绍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