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莲芳与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莲芳,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郭莲芳,女,1963年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凤凰美食街。法定代表人高述红,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芜湖耿福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文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