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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李某甲,住大庆市。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王明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李某(2001年10月29日出生)。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李某(2001年10月29日出生),现由原告李某甲抚养,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起诉离婚,法院下达(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务、无债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户口复印、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第一个焦点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李某甲诉讼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提供(2015)安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18日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本案争议的第二焦点是婚生男孩李鑫由谁抚养及抚养费的标准。婚生育男孩李某(2001年10月29日出生)一直由原告李某甲抚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婚生男孩李某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李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以800.00元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男孩李某(2001年10月29日出生)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被告李某乙每月给付抚养费800.00元,至李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明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