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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87号原告:兰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禹凯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