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进文与严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文,严华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王进文。被告严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文与被告严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进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0元,减半收取2395元,由原告王进文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