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50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旭坤与马正正、河南银瑞置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坤,马正正,河南银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043-2号原告刘旭坤,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岳世和,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爱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正正,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汪彩霞,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银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滨河路南段。组织机构代码:55830443-3。法定代表人吴春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银辉,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号楼*****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988-1。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慧,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培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坤诉被告马正正、河南银瑞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