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陈静诉被告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陈静,左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赵陈静被告左林原告赵陈静诉被告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陈静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瑶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