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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商初字第0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0757号原告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5号。法定代表人黄小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凤宾路优谷商务园33号。法定代表人颜健鸥。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泛亚信息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楠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伟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