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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孙炜婧与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炜婧,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120号申请执行人孙炜婧。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慧华,地址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光明路4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炜婧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华亿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津宁劳人仲字(2015)第9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汉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