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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诚,周轶琴,曾进,陈晨,曾琦,朱小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112号申���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负责人杨巨人。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季风明,冯业员,该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工业园区淮海南路以西、北环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曾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曾诚,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轶琴,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曾进,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陈晨,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曾琦,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朱小伊,职业不详。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曾诚、周轶琴、曾进、陈晨、曾琦、朱小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启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房地产价值委托淮安清华房地产评估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不接受流拍的房地产抵债,并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另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流拍的房地产抵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53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