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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郑书林、盛玛琴与晋顺和、李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书林,盛玛琴,晋顺和,李思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570号原告:郑书林,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原告:盛玛琴,女,1953年10月31日出生。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顺平,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顺和,男,1953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李思静,女,1961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书林、盛玛琴诉被告晋顺和、李思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书林、盛玛琴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晋顺和、李思静所有的财产在价值53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书林、盛玛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晋顺和所有的安徽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被告晋顺和所有的车辆在价值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三、对担保物即原告郑书林、盛玛琴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青山园小区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滕 小 进附财产线索明细清单:晋顺和所有的:1、安徽辰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2、车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