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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18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80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261300-2。法定代表人余士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龙山路243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0086-0。法定代表人郭翠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庆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收入计人民币1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明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