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29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柴潮根与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潮根,方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944-1号申请执行人柴潮根。被执行人方玉根。申请执行人柴潮根与被执行人方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方玉根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柴潮根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4400元、案件受理费830元、执行费101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柴潮根到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方玉根已经归还全部案款,但被执行人方玉根没有履行法院费用,本院对被执行人方玉根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玉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944号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方玉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法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