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方平卡与高常贤、崔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卡,高常贤,崔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民初359号原告:方平卡。被告:高常贤。被告:崔亚清。原告方平卡与被告高常贤、崔亚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高常贤、崔亚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平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常贤、崔亚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12日,被告高常贤、崔亚清向原告方平卡借款20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高常贤、崔亚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平卡借款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高常贤、崔亚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瑞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