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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2016)鄂1182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何佳与被申请人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1182执保字12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人何佳与被申请人湖北新杨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玉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有关事项需要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属袁俊青名义登记的位于武汉市万科城市花园南区(万科红郡)H系H2栋2单元4层2号房屋,不得办理变更、过户、抵押、登记手续。附:本院(2016)鄂1182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武穴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