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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奉化市瑞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奉化市瑞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利时金融大厦2号1801室(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葛丽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奉化市瑞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街道高楼张村123号。法定代表人:赵连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奉化市瑞逸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希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