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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彭某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9刑初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因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份,被告人彭某与刘某商定准备以在他人酒中下药后再与他人赌博的形式赢取他人钱财,由刘某负责邀请人喝酒吃饭,彭某趁机在酒里下药。同年9月4日,刘某邀请被害人韦某到万年县陈营镇万年饭店三楼V2包厢吃晚饭。当晚19时左右,刘某、韦某来到万年饭店三楼V2包厢,随后,彭某带着洪某、叶某、“龙龙”到达万年饭店三楼V2包厢。席间,刘某故意将韦某叫到包厢外说话,彭某便趁机在韦某的啤酒杯里放入事先准备好的毒品(经鉴定,从韦某的尿液、洗胃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韦某回到包厢喝完放有毒品的啤酒后,感觉所喝啤酒不对劲就马上离开,到家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彭某于2015年9月8日到万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彭某亲属已赔付被害人韦某医疗费人民币一万元,韦某出具了对彭某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万年饭店宾客住宿登记结算单、谅解书、证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人洪某、叶某、李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的供述、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万年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辨认笔录、讯问视频、现场检测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彭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