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国平与时培成、尹兆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平,时培成,尹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平,居民。被执行人时培成,居民。被执行人尹兆祥,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国平与被执行人时培成、尹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时培成应于2015年7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平50000元,直至398000元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被执行人时培成负担。被执行人尹兆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时培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时培成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时培成除被本院轮侯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时培成订立了还款计划,且已给付了2000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国平,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订立了还款计划,且已给付了20000元。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