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高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112号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南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20780-0。法定代表人成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强,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兆隆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