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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姜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3刑初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7日被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检公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22日,被告人姜某从自称是吴某(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中)老婆“郑梦梦”的女子处购买了衢江区全旺镇虹桥村“里坞坑”山场的松树采伐权。2014年10月,姜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该山场松树,共21.86吨,并将其中8.29吨松木卖给大洲镇正明木材加工厂,其余松木堆放于山场附近。经鉴定,被砍伐松木立木材积(蓄积)为30.3立方米。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姜某在接到村干部电话通知后到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调查。案发后,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森林警察大队从“里坞坑”山场扣押涉案松木段209段(13.57吨),已发还吴某母亲陈某甲,从大洲镇正明木材加工厂徐某处扣押涉案松木段136段。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收条、承包荒山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被扣押松木过磅称重经过说明、过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徐某、余某、刘某、胡某、李某、陈某甲、邱某、朱某、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有权属争议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无犯罪前科,所砍伐林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涉案松木段136段由扣押单位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卓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