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振建与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5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建。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二兵,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建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烽裕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协商好工资支付方式,申请执行人王振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柴党红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