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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56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付永。被告:刘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