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江建忠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建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忠。委托代理人:东卫兵,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责人:姚华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钧,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建忠为与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被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建忠的委托代理人东卫兵,南通三建滁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钧到庭参加诉讼。南通三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建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建忠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建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江建忠负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夏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