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李刑初字第5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12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5]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遂于2015年12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日下午,侯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东山四路与南崂路路口处交易。当晚,刘某某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冰毒一包。同年8月4日9时许,侯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该从刘某某处购买的冰毒被当场缴获,经鉴定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年8月4日15时许,民警安排侯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东山四路“青岛富华”汽车修理厂门口处交易。刘某某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冰毒一包,交易完成后刘某某被民警抓获,该包冰毒被当场缴获,经鉴定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扣押毒品、毒资的照片,体检复查意见书,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沧公(永清)行罚决字[2015]0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青南公(关)行罚决字[2015]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侯某的户籍信息,证人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15]1153号毒品检验报告,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清路派出所[2015]00054号、0005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2次共计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刘某某辩称2015年8月2日晚其卖给侯某约1克冰毒而非1.4克冰毒,其对被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日下午,侯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欲购买冰毒,但电话未接通。当晚刘某某发现侯某来电后即电话联系侯某,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东山四路与南崂路路口处交易毒品。刘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约1克冰毒后至交易地点,与侯某见面后将侯带至其住处,将该宗冰毒及一个用于吸食冰毒的冰壶卖给侯某,侯某付给刘某某购买冰毒和冰壶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00元。同年8月4日9时许,侯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缴获疑似毒品一宗,经鉴定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侯某到案后供述曾从被告人刘某某处购买毒品,当日15时许,民警安排侯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东山四路“青岛富华”汽车修理厂门口处交易。刘某某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侯某冰毒一包,交易完成后刘某某被民警抓获,该包冰毒被当场缴获,经鉴定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扣押毒品、毒资的照片、情况说明证实,侯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抓获时被当场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侯某配合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时,民警当场从刘某某处扣押500元人民币毒资,从侯某处扣押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包,上述500元毒资系为抓捕刘某某由民警提供给侯某的,缴获后已发还给民警。3、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侯某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涉案人员“新疆女的”身份正在核实中;民警向刘某某户籍地所属派出所电话核实了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刘某某身份情况属实,曾于2012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是网上逃犯。4、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沧公(永清)行罚决字[2015]00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侯某因吸毒已被行政处罚。5、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青南公(关)行罚决字[2015]00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3月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6、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2)崂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被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7、被告人刘某某及证人侯某的户籍信息证实了二人的身份情况。8、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与被告人刘某某交易毒品及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的事实。其证实:2015年8月2日晚,其从刘某某处购买了约1克毒品,8月3日中午其吸食了其中一部分,剩余的毒品在其8月4日被民警抓获时被全部缴获了;其没有从其他人处购买毒品,被缴获的毒品就是其8月2日从刘某某处购买的毒品的一部分,购买的毒品具体多重其不清楚,为什么会多于1克其也不清楚。侯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人,并指认了其与刘某某交易毒品的地点。9、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前后一致、稳定,证实了其两次向侯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证实其于2015年8月2日晚出售给侯某的冰毒数量就是1克,该宗冰毒是其以400元的价格从一个新疆女子处购买的。其指认了向侯某贩卖毒品的地点,并辨认出侯某就是从其处购买冰毒的人。10、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青)公(刑)鉴(理)字[2015]1153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8月4日,侯某因涉嫌吸毒被抓获时被民警当场缴获的1包白色晶体重1.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民警安排侯某向刘某某购买冰毒,交易后民警在侯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1包重0.9克,亦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1、提取笔录、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永清路派出所[2015]00054号、0005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某某、侯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二人的尿样,经对其尿样进行甲基安非他明(甲基苯丙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2次共计约1.9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晚贩卖给侯某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4克,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侯某的证言前后一致、稳定,均证实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晚向侯某出售约1克冰毒,侯某证实其于8月3日在家中自行吸食其中一部分,剩余冰毒在其8月4日被抓获时被民警全部缴获;虽然侯某称8月4日其被抓获时被查获的1.4克冰毒就是其8月2日从刘某某处所购毒品的一部分,但该毒品数量大于二人供述的交易数量,并非交易当日现场缴获,仅有侯某的证言不足以排除该1.4克毒品中还有其他毒品来源,因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刘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侯某贩卖冰毒约1克,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于2015年8月4日向侯某贩卖毒品有特情介入,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文颖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人民陪审员 章建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綦元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