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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绍兴杜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绍兴杜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马刚,方放,马坚,楼秀美,陈培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诉讼代表人高建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杜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坚,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县振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市东方医疗门诊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法定代表人马刚,总经理。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马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方放。被执行人马坚。被执行人楼秀美。被执行人陈培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西支行与被告马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绍新���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原告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众多。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绍越执委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刚名下坐落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17号3层房地产,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2015年11月17日买受人上海松江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06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并在扣除各项执行费用后已先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拍卖款10107503.50元。此外经本院向辖区内房屋、土地、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在本案中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恢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