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与赵艳新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赵艳新,乔金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828号原告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振春,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慧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新,男,42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乔金林,男,50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诉被告赵艳新、乔金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山区商通脚手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董英萍审判员 姜婷婷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