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海文军与赵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文军,赵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21号原告海文军,男,回族,1971年12月23日,住本区。被告赵小峰,男,汉族,40岁左右,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文军诉被告赵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文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文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海文军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