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彬与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3号原告周彬,电话:。被告章立,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诉被告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彬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