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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彬与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845-3号原告周彬,电话:。被告章立,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彬诉被告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彬承担。审判员  李福坤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