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靳家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靳家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码头镇边家村。法定代表人姜书恒,董事长。被告石家庄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胜利南街233号。法定代表人姜书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同军、刘丛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靳家阳。委托代理人崔双喜,吴永洪,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华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靳家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平滨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骆新颖审判员 王素青审判员 韩丽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