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兆引、刘荣英与刘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引,刘荣英,刘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严黎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刘兆引。原告刘荣英。被告刘通。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小河街8号。负责人罗万云,该分行经理。第三人严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引、刘荣英诉被告刘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第三人严黎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引、刘荣英以该抵押合同的主合同效力未经依法确认,不利于本案正确处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引、刘荣英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引、刘荣英撤回对被告刘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广场支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兆引、刘荣英负担。审 判 长 梁 瑛人民陪审员 苏方萍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