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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杜娟与蒲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杜娟,蒲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冯杜娟,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安勇,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丽,女,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冯杜娟与被告蒲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冯杜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杜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杜娟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冯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唐 捷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