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冯杜娟与蒲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杜娟,蒲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冯杜娟,女,生于1988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安勇,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丽,女,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冯杜娟与被告蒲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冯杜娟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杜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杜娟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冯杜娟负担。审 判 长 姚 亮人民陪审员 唐 捷人民陪审员 管国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