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何斌峰与牛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斌峰,牛士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58号原告何斌峰。委托代理人吴兴国,东平县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斌峰与被告牛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斌峰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士军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斌峰撤回对被告牛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保全费140元,由原告何斌峰负担。审判员 吴 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