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易某与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易某,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被告杨某,女,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梦杨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