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张恩利,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案件中,依据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查封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部分房屋。现该案审理结束,(2015)东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期间,多名案外人分别以回迁安置或购买等理由对查封的部分房屋提出异议。经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核实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住宅房屋、商服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东风区鑫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提出执行异议的部分回迁安置协议及购买合同等材料进行核实后,自愿申请对同江市育才书香苑的部分房屋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住宅房屋、商服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秋华 来源:百度“”